400-0434-111
门诊时间:08:00-16:30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专栏
四平市卫健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我委依法定权限对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做出重要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委机关党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廉洁性审查及决策制定、执行过程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委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委具体承办科室负责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和前期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医疗卫生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医疗卫生领域重要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三)对医疗卫生领域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和事项; 

   (四)对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决定和事项; 

   (五)重大事件和紧急、应急情况的处理; 

   (六)其它依权限和上级交办的应由委处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决策提出、决策起草、公众参与、决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决策草案完善、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决策评价、决策修改、决策监督、决策责任追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 

   (一)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委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委所属直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并报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委相关业务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我委决策的,可以向我委提出决策建议;委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委业务科室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报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委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由主任批准并确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 

  第九条 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和草案起草工作。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承办科室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和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任批准后提请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当征求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承办科室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初步方案等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初步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承办部门还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开展专题协商。承办科室应当对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予以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举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承办科室应当公布听证事项,并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参加人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决策机关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机构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科室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当遴选本市为主、具有权威性、代表各方意见的专家,也可以由公众推荐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应当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署名负责,并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承办科室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做出风险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也可分类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由委法规科和机关党委负责。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宜提交审议的,委办公室不予提请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委法规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是否与其它现行有效的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委机关党委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廉洁性审查: 

   (一)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二)是否符合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委承办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查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相关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廉洁性情况说明材料; 

   (五)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委法规科、机关党委经审查对相关事项有意见的,应当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廉洁性审查报告,并及时反馈给承办科室。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公众建议、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向委办公室报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通过的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并同时抄送委法规科和机关党委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草案起草依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等内容。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承办科室完善相关程序。材料合格的,由委办公室提请主任决定是否安排委领导班子集体开会审议。委办公室负责对委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委领导班子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审议程序按照市卫健委工作规则执行。委法规科、机关党委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经审议作出决策的,应当确定具体实施部门。 

    委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委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但依规定可以不公开的除外。 

    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将决策内容告知决策实施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办公室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考核,确保有效落实。 

    实施科室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构,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书后反馈给委办公室和法规科。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委办公室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以及评价报告书,经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对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方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我委或决策具体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 委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实施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决策实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程序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